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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二)

上线律师: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 周苇律师

讲法说理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二)

一、关于多份合同、名实不符的合同,适用被隐藏法律行为的规则。

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中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规定,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

依据前款规定认定被隐藏合同无效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被隐藏合同为事实基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引申:对于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问题。

《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实践中,这种关系体现在合同领域,就被称为“黑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对于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对于隐藏起来的以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则被称为“黑合同”。合同效力审查系对案件基本事实的确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对合同效力提出诉辩主张,但是人民法院发现存在“黑白合同”等情形的,也应当依职权认定相应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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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申:对“黑白合同”中涉及的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采取“黑白合同”方式,以虚假意思表示合同隐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往往存在规避某些规定的目的。如果规避的系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根据《民法典》规定,会导致被隐藏合同无效。如果规避的并非强制性规定,但也存在违法行为的,虽然不影响被隐藏合同的效力,但必要时法院也需要处理违法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系一份合同,实际履行系另一份合同,两份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内容不一致。此时,当事人备案的合同故意订立虚假价格,可能是为了避税目的,也可能是为了提高贷款额度等。备案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而被隐藏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无效情形,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额度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关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及其后果的规定。

相关条款: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十六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二)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三)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五)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前两款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三、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原则。

情形:(1)影响国家安全;(2)违背社会公共秩序;(3)违背善良风俗。

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四、关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时的价款返还与利息计算规则;关于标的物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可相互抵销。

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申:关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理解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问题。如在合同因违法被宣告无效后,并不存在双方当事人相互返还财产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财产予以没收、收缴等。以毒品买卖为例,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此时,双方因毒品交易产生的非法所得应根据《禁毒法》等法律的规定予以收缴,而不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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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

审核:张历寒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