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官微4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其中,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