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安全主要包括三大方面:情感安全、成员安全、财产安全。

一、情感安全

《刑法》里的诈骗罪、重婚罪、招摇撞骗罪、伪造证件系列罪等罪名,《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家庭遍解释(一)》第5条关于返还彩礼的三大情形等规定,都与情感安全有关。

能写进法律的,大多是大到不得不以法律来约束、规范的重大安全问题。

连法律都看不下去了,可想而知有多严重。

但在法律之光照不到的地方,还有更多的情感安全问题,属于道德范畴,比如:包装、PUA、出轨。

情感属于道德,情感问题主要依靠道德来解决,难度可想而知,不可不察。

二、成员安全

《刑法》里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民法典》第1051条关于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第1052条关于被胁迫的婚姻可撤销、第1053条关于被隐瞒重大疾病(精神病一二级、无生育能力、传染病)的婚姻可撤销、第1067条关于抚养孩子赡养父母等规定,都与成员安全有关。

我始终理解不了“男人不坏女人不爱”这类渣言渣语,也没打算去理解,但认同“家暴只要有一次就会有无数次”的经验警示。

当然,有家暴风险的不仅仅是男方,也有女方,把男方打到住院的新闻也时有发生。不一定是男方弱不禁风,也可能是不知道怎么还手。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就是这么大,有人不知道怎么住手,有人不知道怎么动手。

婚前体检是很有必要的,虽然婚姻登记并不强制要求。《民法》就是这样,能不强人所难的就尽量不强制,但也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实属贴心之举。

父母会有老去的一天,但“婚恋市场”又推崇独生子女,什么样的伴侣会视双方父母同为父母呢?少数人甚至就不是冲着你而和你结婚的,图的是什么?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成长环境,你和另一半做好准备了吗?未婚先孕要不得。

三、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1062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063条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第1065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第1066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规定,都与财产安全有关。

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划分?婚前买房还是婚后买房?为什么单身的人不会优先考虑再婚者?为什么企业家害怕离婚?等等。

财产安全问题还会引发成员(人身)安全问题,比如让大学生女友帮忙还贷款,大学生哪有经济来源。

情感安全处于金字塔尖,没有情感保证,成员安全和财产安全都难以保证;成员安全要时刻放在心中,这是底线;财产安全涉及面最广,最容易落得一地鸡毛。

安全与风险相对,聊安全少不了写风险,有风险也撼动不了婚姻的幸福美好,务必对婚姻保持珍视之心,毕竟我们的Slogan是:最好百年好合,至少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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