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当下最常用的通讯工具,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2020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开始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在微信、QQ、微博等相关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作为老百姓打官司的证据之一。

一、如何固定微信聊天证据?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养成备份聊天记录的好习惯,如果手机换新或者存储空间不够了,可以提前在计算机上备份一份聊天记录。

二、开庭前如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的副本?

1.提交双方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可以帮助判断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或U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练,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

法官在此提醒,电子数据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截图之后,就可以放心的“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性比较大,因此,如果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提供原始载体;二是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是案件当事人;三是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用。

主办单位:从江县人民法院

签 发:沈有兰

初 核:李学云

编 辑:蒋若瑜

作 者:石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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