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了吗?

随着“万人签名信”寄往全国人大,婚姻案件中的“被负债”终于再一次引起了所有法律工作者的重视,而不仅仅是立法机关的重视。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了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很早就受到了很多法学专家、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的诟病,也曾在理论界掀起了存废之争,但更多的停留在学术理论层面,而此次的“万人签名信”向社会昭示这并非学术的问题,而是影响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是涉及到法律公平正义的问题。

本文认为,从法律实务看,第24条更有修改的必要。

一、第24条实际上伤害了除了债权人之外的更多人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了吗?

不可否认,第24条设立之初是有必然的意义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轻易转移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从实践情况看,这条规定衍生出了很多虚假债务逃避财产分割、将嫖娼、赌博等违法债务轻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无辜“被负债”以及用作威胁离婚或不离婚的武器等被无限恶意利用的情况。

第24条的被滥用,违背了法律原本遵从的公平原则,破坏了婚姻的安定性,增加了婚姻风险,而其中受害最多、最大的则是妇女,很多妇女有家不能归,东躲西藏,或者疲于诉讼,长年申诉上访,终日以泪洗面……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导致权利被滥用

婚姻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到底解决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了吗?

夫妻举债,尤其是一方举债,其举证责任重点是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明责任。

但24条是以“排除事由”的手段来替代举债真实性和关联性举证责任,将举债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举证责任转嫁给非举债方。

这实质上是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根本原则,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不是仅仅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就可以的,这是远远不够的。

而夫妻一方要去证明“自己不知情”、“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属于赌博、吸毒”等事实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因为这些都可以伪造甚至只需要一句否则就可以,无形之间加重了夫妻一方作为非举债方的举证责任,导致因举证不能而败诉,面对大量的债务无所适从。

三、虽然补充规定已经出台,但根本措施在于改变举证责任

虽然最高法进行了补充修改: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也只是针对虚构债务、违法债务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只有改变举证责任分配,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措施。

希望这次能通过法律修改,完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社会问题,既能够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因此伤害其他的利益。

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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