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老顾的妻子王美珍吃完饭,像往常一样,出去跳广场舞。可令老顾没想到的是,王美珍这一去,就再也没回来。

奇怪的是,事发之前,两人关系正常,并没有发生什么争吵,而王美珍什么也没有带走,包括衣物、包、身份证等等。

妻子出轨20多年,丈夫默默忍受,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图自《东方110》

老顾和女儿报了警。警方立即对各个路口的监控进行排查,没有发现王美珍离开村子的影像。

经验丰富的民警意识到,王美珍可能遇害了,可是并没有发现什么有价值的线索。正在案件一筹莫展的时候,王美珍好友向警方提供了一条重要的线索。

原来,早在20多年前,王美珍就与同村的刘山发现出一段地下恋情。说是地下恋情,但其实许多人都知道,包括老顾和老顾的女儿。

王美珍的女儿说,其实这事她早有察觉,只不过,作为子女,父母并没有因此发生争吵或者闹离婚,她也不方便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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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段算不上秘密的地下恋情,持续了20多年。

王美珍的好友告诉警方,刘山后来找上了一个从事养殖的女子,40多岁。刘山对她非常好,家里的鸡也会送给她,还给她买两万多块钱的手链。

王美珍对此颇有怨言,她告诉好友,自己跟刘山好了20年,刘山也没送手链给她,她也想找刘山要2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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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东方110》

刘山会不会因为这样,杀害了王美珍呢?

警方立即对刘山进行询问。他对自己和王美珍的关系,并不讳言,也承认自己事发当晚见过王美珍。但两人后来各自回家,自己一直在家照顾卧病在床的妻子。

对刘山妻子的询问也证明了这点。

虽有作案可能,但却没有作案时间,刘山难道与王美珍的失踪没有关系吗?

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发现,王美珍失踪次日清早,刘山骑着电动车来到邻村一座桥上,带上手套,把两样黑色的东西扔进河中。

经过打捞,警方从水里发现了一条皮带和王美珍的黑色手机。

至此,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事发当晚,王美珍又找到刘山,两人因为刘山新相好的事情,在刘山家鸡棚旁发生了激烈争吵,后刘山用皮带将王美珍勒死,将遗体埋在家附近的农田里。

#法律人举案普法#

自古奸情出人命,这不仅是劝人向善,也是对踩婚姻钢丝之人的一句忠告。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与本案有关的两个法律问题。

刘山已年过七旬,法律是否会对他网开一面?刑罚的作用在于,惩治犯罪和预防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分子,刑法不应当手软。但尽管罪名相同,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和动机、犯罪的情节等方面会有不同,再加上我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实践当中,不可能做到“同罪同罚”。

刘山虽然已经年过七旬,但我国的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只规定了下限,没有规定上限,所以,刘山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点是没有疑义的。

当然,我国的法律对老年人犯罪,会有某种程度上的包容,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如果他们实施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过失犯罪,应当对他们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是,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来说是不能判处死刑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也就是说,七十五周岁,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某种程度上讲,算是一块免死金牌。

对刘山来说,如果他杀害王美珍时,已经年满75周岁,是可以对他从宽处理的。如果审判之时,他已经75周岁,那就肯定可以留住一条命。

王美珍生前,如果老顾提出离婚,法院会支持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老顾和王美珍二人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

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⑤其他情形。

王美珍长期出轨刘山,因而,该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她与刘山之间究竟算不算重婚或者同居。

所谓重婚,实际上就是存在双重婚姻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是指在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再次与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具有夫妻表象)。

而同居,根据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与婚外异性长期在固定的处所共同生活。

所以,出轨≠同居≠重婚,三者是逐渐递进的关系。

从刘山的供述以及王美珍发小的陈述来看,王美珍和刘山两人之间虽然维持了长达20多年的不正当关系,但二人并没有领证结婚,外人也不会以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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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东方110》

所以,王美珍不存在重婚的情形。

此外,从刘山的供述看,两人连约会的场所都不固定,更谈不上共同生活了,换句话说,王美珍与刘山之间也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因此,如果老顾以王美珍长期出轨刘山为由起诉离婚,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而实际情况则是,老顾对妻子出轨刘山一事,似乎看得很淡,他根本不会提出离婚。

当然,一般人还真容忍不了自己的另一半长期出轨,因而,小状认为,如果一方长期出轨,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只要有证据证明,也属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话,就应当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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