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重点条文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法条变迁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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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民法典》 第1092条是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条删去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在婚内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阶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此外,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只有发生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才能适用本条规定,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再次诉讼请求分割。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一方离婚前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少分或不分——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第66号

2.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发布时间:2015-11-20

3.对于夫妻一方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袁丽诉熊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该离婚协议中涉及双方离婚、放弃抚养等表征合意且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依然有效。对于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再次分割。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2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

4.一方发现离婚时另一方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决隐藏财产一方少分或者不分——黄荣妹离婚后诉李志良要求分割隐匿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其分割原则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以对其实施导向和规制,实现社会公平。

案号:(2011)苏民再提字第000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辑(总第23辑)

5.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吴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6)沪01民终964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陈立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出版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司法观点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对《民法典》第1092条的适用,不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时为必要

本条(《民法典》第1092条,下同)删去了《婚姻法》第47条中以“离婚时”为前提的规定,无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已经进入离婚诉讼,只要夫妻中的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均可以对其少分或不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重要的家庭资产组成部分,夫妻双方是否能够本着诚信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事关对彼此财产权利的尊重,也事关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发生改变。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在超出家庭代理权限范围的情况下,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构成对配偶财产权利的侵犯,当然应当受到规制和惩戒,并不会因发生时间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评价。

此外,审判实践中不乏这样一种现象,即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意图离婚,但出于不愿对方分得太多财产影响自己的财产数额的顾虑,并不表露离婚的意思,而是提前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财产。双方真正进入离婚程序时,夫妻共同财产已所余不多,无论最终如何分割,均不致对其财产数额造成太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使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得到相应的惩罚,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公,不仅会成为对夫妻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以争取离婚财产分割的更大利益的变相鼓励,更将使本条规定失去存在价值。 因此,无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均不影响本条规定的适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38~339页。 )

2.夫妻一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1)对侵权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对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方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是向其分配较少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二是不再向其分配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另一方获得。注意本条规定是“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惩戒方式并非必须适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如何处理。

具体如何适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21条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财产权利被侵犯一方可再次请求分割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均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夫妻一方刻意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很难及时发现。在另一方不知对方已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了夫妻共同债务侵犯其财产权的情况下,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实际上并未完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离婚后,在经另一方请求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中,对实施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依然适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40~341页。)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信·关联法条

民法典关于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来源:法信、每天学点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