哗众取宠而已,律师是知名律师,但不一定权威!一、吴秀波不构成重婚罪是非常明显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很显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构成重婚罪的必要条件,从吴秀波与陈昱霖来说,二人唯恐天下人知道二人的同居关系或姘居关系,吴更是为了保密花了几千万的分手费,所以说,吴肯定构不成犯罪是肯定的。那么换一句话说,吴若构成重婚罪,陈也当然构成。

哗众取笼,标题党,就是说的这类人。

二、陈昱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法律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我在以前的头条问答中也明确回答过此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关于什么行为是敲诈勒索没有明确定义,因此,对于什么行为是敲诈勒索,法学家,学者,法官都进行了解释,但对有些类型的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未达成共识,争论不休。对于无因型敲诈勒索案件,法学理论和实务界都达成了共识,所谓无因型,就是凭空捏造事实,无因果牵连地敲诈勒索。

对于有因型敲诈勒索案件中,过度维权的案件在2008年以前还存在争议,后在北京大学生黄静勒索华硕500万美元等案件的推动下,理论和实务界才达成共识,认为过度维权型敲诈勒索构不成犯罪。

对于陈昱霖敲诈勒索吴秀波类型的案件,现在不但法律理论界仍存在巨大争议,法律实务界也未达成共识。认为不构成犯罪者的主要观点是敲诈勒索的威胁、要胁没有紧迫性,被害人有多种选择余地,并且分手费虽然法律上不认可,但是应当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法律不宜过度干涉,尤其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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