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市建设(2020)143号),将西安市二套房屋首付比例最高提至70%,有人预测,新一轮的“离婚潮”又要到来。

确实,“限购政策”、“二套首付比例提高”、“教育划区”…越来越多的现实问题都在影响着家庭关系,因此“假离婚”问题也在这几年不断增多,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不知道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假离婚”,更不知道盲目“假离婚”的严重后果,很多人也因此掉进了“被负债”的“坑”。

相比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受损失,在离婚时“被负债”更是让人烦恼。之前,本人就接手了一个“被负债”的案件,我的客户是女方,因与丈夫感情不和而离婚。其丈夫嗜赌成性,离婚时双方已无可供分割的财产,所以我的客户相当于净身出户。但是,领取离婚证后三个月,我的客户却被其他债权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前夫承担18万元的借款本息的还款责任,并要求我的客户一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债权人的理由就是认为该笔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经过多方努力,这个案子经过两审判决最终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二审法院认定该笔债务应为男方个人债务,免除了女方的还款责任。但是,婚姻中一不小心“被负债”的问题,还是值得每个处在婚姻中的,特别是正处于离婚风波中的个人引起高度警惕!

那么,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民法典,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呢?

新法速递:《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民法典通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两款规定,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接下来笔者将该问题以罗列方式做如下解释。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

1.夫妻共同签名确认;

2.未签名方事后追认;

3.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民法典建立的该“共债共签”制度,意在以此手段来保护未举债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决定权。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债共签“为前提,如果是以夫妻一方名义所借,除非取得另一方的事后追认,否则债权人应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二、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实践中,因不同地区、不同家庭之间的收入水平存在差距,家庭成员的消费习惯不同,也会产生同样的债务金额,对于不同家庭定性也会不一的情况。这其实也就是要求夫妻在日常生活中树立正确消费观,债权人在进行借贷交易中注意加强证据意识,才能在司法审判认定中减少阻碍。

三、特殊债务认定

1.父母出资买房

根据新多个判例,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的出资款性质,各地法院倾向判决已经非常明确:即子女婚后买房时父母出资,除书面明确表示赠与外,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2.赌债

夫妻一方赌博所欠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违法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债务人个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3.个人信用卡等消费贷

信用卡等消费贷,因存在均以个人名义所借,借贷关系持续时间长、小额多笔、不同笔数中存在交叉重叠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难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判断该种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考虑金额,金额符合日常消费水平的,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超过日常消费水平的金额,借款人应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借款方一人承担。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的规定,该共同经营主体为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夫妻一方因此所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借贷一方非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其经营收入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为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方式应参照该上述规定,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方有证据证明举债方该经营主体的收益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除外。

5.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

因该种债务的发生并非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的情况,而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借款,本人认为对于举债人之间不分份额的共有债务,应当首先推定债权人提供的资金仅用于举债人之间,与各自的家庭生活无关。

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举债,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如何避免被负债?

1.营造稳定的家庭关系,增加夫妻沟通

所谓“被负债”,很多情况下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不稳定的时候,举债方或是借债用于自我挥霍,或是为了在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制造虚假债务。所以,夫妻之间感情稳定,多多沟通是避免这个问题发生的最有力方式。

2.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

如非举债方对于债务有异议,应该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件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包括空白页。

3.非举债方避免用个人账户接收借款或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

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突然提出的接收不明款项,或者代为支付款项的请求应提高警惕,建议尽量不要以个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支付宝、银行金融账户)为另一方进行相关操作。

4.尽量避免夫妻双方混用信用卡、金融账户、虚拟账户等工具

夫妻双方混用信用卡、金融账户、虚拟账户等工具,会导致举证证明实际借款人存在重大难度,特别是对于新婚不久等夫妻双方彼此不了解的情况,建议尽量避免混用上述工具。

5.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虽然属于夫妻之间内部财产约定,但也属于避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如债权人事先知道该协议存在仍继续出借款项的,该债务应为举债方个人债务。

即便债权人并不知道该债务,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非举债方还可依据该协议向举债方行使追索权。

五、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如前所述,《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相比于之前的规定,显然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但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时候,债权人处于优势地位,能够需求债务做出满足自身需求的合理要求,例如“共债共签”,因而,这也实际上是在倒逼债权人在从事民事活动需要具有足够的谨慎的义务。

债权人用于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有: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据;

2.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

3.借款实际用途系用于债务人家庭共同生活或借款用于投资经营所得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等证据。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好聚好散更不易。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影响着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影响着债权人的权益,再次提醒发生债权债务时各方均应谨慎对待。

作者:袁秀杰/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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