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向破裂,而女方因伤无业,离婚后无房无收入生活困难,她的生活如何保障?记者今日从广州荔湾法院获悉,本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后,男方同意支付经济帮助费11万元。

吕女士和袁先生均已年近五十,双方于2016年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两人学识、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互不信任、经常吵闹甚至打架,故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吕女士称,考虑到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手部受伤,现无法工作,一旦离婚,自己在广州无固定住所,将面临生活困难,故其在提出离婚的同时要求袁先生支付110000元经济帮助金。

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吕女士与袁先生自愿离婚。二、袁先生支付吕女士经济帮助费1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应给予帮助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陈金超指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做出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期间并无共同财产,原告如与被告离婚后在广州并无住房,且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手因意外受伤,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本案被告为在岗职工,月收入较为可观,且在本地有住房,其除了维持自身的日常开支外,仍有余力对原告进行一定帮助。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被告以现金方式对原告进行生活帮助。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即使双方婚姻走向尽头,当存在离婚后一方生活将陷入困难的情况时,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以保护其基本生存利益不受损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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