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价值

作者:丰剑波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法实务中,很多案件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作为证据或财产线索,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经济纠纷中在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认定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法律保护范畴

一个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毫无疑问涉及个人信息,属于限制开放利用档案。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范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二、律师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信息需要提供法院的证明材料的依据

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合法行政,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也是推进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利用档案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作出的是准用性法律规范,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2010年2月3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解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有关内容得复函(民办函[2010]20号)将“法院出具得证明材料”作出进一步解释为“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得有关文字材料。”这对律师的身份和诉讼案件与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相关性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律师查询相关婚姻登记档案信息的法律依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授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然而该条文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对此只作了一个框架下规定,然而并未对具体查询流程作出进一步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要求律师提供法院的证明材料,显然增加了律师义务负担,从法律位阶而言似乎违反了上位法《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1982年)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条款均可解释为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直接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07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规定:“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泄露因制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属于公民隐私范畴,未经公民同意,婚姻登记机关不应当向当事人以外的非公权主体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以外的部门和个人提供。若委托人利用律师法律授权的身份特殊性调查他人婚姻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显然又有违立法初衷,同时也极大地增加了被调查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风险。为了防范律师权利滥用或委托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降低婚姻登记机关的诉讼风险,因此法院尚未正式立案前,律师的委托人无权调查他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

三、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在民事诉讼中的的应用价值

民事诉讼中,鉴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庭审质证过程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婚姻登记状态包括结婚、撤销婚姻、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种情况,其中离婚登记档案信息对于很多民事诉讼案件无论是法院基于查明案件事实还是当事人对诉讼请求的证据证明力都是首选之一。

离婚登记档案信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包括《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内容能够提供当事人婚内财产内容和相应的财产线索,结合债权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间,进一步判断当事人是否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然后据此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或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不错的选择,从而保障当事人得到法院胜诉判决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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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丰剑波律师,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双一流高校法律硕士。

曾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担任大型企业管理层多年,法院工作一年;近年来参与的多起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一亿元人民币,代理过民商法领域百多起诉讼及非诉案件;目前担任某国资委企业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民商法领域,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矿业领域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专业方向:不良资产处置

拥有资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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