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可是在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现实生活中,夫妻间、父母与子女间、兄弟姐妹间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家庭矛盾纠纷,面对这些矛盾纠纷该如何处理呢?作为基层妇联干部该如何去帮助协调解决这些婚姻家庭纠纷呢? 围绕这些现实问题,济南市妇联举办的”2017年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走进长清区文昌街道“邀请专家为您一一解答。

10月31日,“2017年泉城女性普法大讲堂”走进长清区文昌街道,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李卉律师,就婚姻家庭纠纷的类型、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避免纠纷的防范措施等问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各街镇妇联主席、区直大口妇委会主任和文昌街道各村妇联主席共150余人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市区妇联领导、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书记李欣出席活动,区妇联副主席李严主持。

家庭暴力在生活中确实存在,本次讲座贴合实际,为现实生活中有家暴情况的居民提供了维权的有效途径,也为妇联干部们的日常维权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学员们均表示受益匪浅。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要求,济南市妇联将继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把法律知识送到广大妇女群众身边,强化法律意识,夯实法治观念,提升法治素养。

以案说法

为你解读

案例一:经济纠纷

实际案例:

涂某(男)与刘某(女)是高中同学,从大学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2012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涂某购买了一枚价值两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2年8月,涂某与刘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刘某戴上钻戒。2013年6月,因双方感情不合,涂某与刘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涂某欲与刘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涂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刘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本案的分歧在于对结婚钻戒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种意见认为,结婚钻戒是在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二种意见认为,钻戒是刘某的个人财产,刘某享有钻戒的所有权。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虽然钻戒是涂某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刘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刘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刘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刘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涂某给刘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刘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刘某的个人财产,归刘某所有。

案例二:家庭暴力

实际案例

七旬李老太为体弱多病的女儿招了上门女婿,婚后女婿不仅好吃懒做还一言不合就对娘俩大打出手,逼得女儿精神临近崩溃。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李老太向当地妇联求助,通过法律援助由律师代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位女婿在多方压力下主动搬离了李老太的住宅,李老太和女儿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社会领域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依据,对于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反家暴法,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不一定只在夫妻之间。在家暴种类中,肢体暴力、语言暴力最常见,有的伴随精神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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