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7月15日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要求相关方对于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现场会议召开等存在争议的,应当依法提请司法机关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进行确认,并最终应以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为准;公司前述股东大会争议对公司利益影响重大,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召集股东等相关方说明为解决争议提起诉讼的情况,以及目前的进展;未提起诉讼的,说明原因及相关安排。

公司公告称,中锋评估于2022年4月21日向公司员工个人邮箱发送邮件表示,拟撤回评估报告(中锋评报字(2022)第01054号),此后中锋评估未向公司发送任何官方书面补充说明意见。同时,公司认为有权继续使用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监管函要求中锋评估就撤回上述评估报告的主要原因及依据、具体时间, 以及通知公司的具体时间、履行的通知程序、相关评估报告的效力、公司是否有权继续使用相关评估报告等方面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2021年9月以来,公司先后三次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向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购买的车身模具资产进行评估,独立董事就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聘请了第三方进行书面复核,但三份评估报告目前均已被撤回。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称,将不再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复核。要求公司说明,是否会再次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资产进行评估。要求独立董事说明,在前期三份评估报告均已被撤回的情况下,后续不再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复核的具体原因,并就履职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已审慎评估标的资产质量、交易定价公允性等方面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前期,因2021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4条规定,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1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未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相关提示性公告的原因,以及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目前的解决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