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卫组织主持下ICD已经修订了11次,最后一次修订版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ICD的审查过程已经持续了十多年,部分与2013年完成的美国精神病学协会第五次修订的DSM相重叠。
ICD修订版
ICD即将生效
ICD通过
第六次修订版
1948年生效
1948年通过(WHA1.36)
第七次修订版
1958年1月1日生效
1956年5月通过(WHА9。29)
第八次修订版
1968年1月1日生效
1966年5月通过(WHA19.44)
第九次修订版
1979年1月1日生效
1976年5月通过(WHA29.34)
第十次修订版
1993年1月1日生效
1990年5月通过(WHA43.24)
第11次修订版
2022年1月1日生效
2019年5月通过(WHA72.15)
ICD-11的概念以临床实用性和全球适用性为指导原则。特别是,它对情绪发作的“基本特征”的描述并不等同于严格的诊断标准。为了衡量其潜在影响,研究人员将ICD-11中双相情感障碍的定义应用于苏黎世队列研究的数据,并与ICD-10和DSM-5的定义进行比较。
ICD-11中的双相情感障碍
ICD-11中的情绪障碍部分已经重新整理,以描述情绪发作(抑郁、躁狂、混合发作和轻度躁狂)开始,这些并没有被编入疾病代码。代码归为疾病,是根据患者一段时间内的情绪发作模式进行诊断的。此外,在对双相情感障碍和相关疾病分组中,新的研究根据躁狂和轻躁狂的区别将双相情感障碍细分为I型和II型。这与DSM-5一致。
躁狂作为一种疾病
历史上,双相情感障碍(BP)包括躁狂症、BP-I、BP-II、轻度躁狂症和循环性精神障碍。国际诊断手册没有反映全部的情感谱。在这些疾病中,躁狂症不作为一种单独的疾病。自ICD-10以来,躁狂发作只能在情绪障碍中被编码。那些患有躁狂/躁狂发作的人被诊断为双相I型障碍。ICD-11延续了这一传统,与包括DSM-5在内的一系列DSM版本保持一致。尽管如此,从临床和研究的角度来看,这都是一种损失。流行病学、临床和遗传学研究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单极躁狂是一种明显的疾病。
ICD-11和DSM-5中对躁狂和轻度躁狂综合征和发作的定义有重大变化
两份手册中对躁狂和轻度躁狂综合征和发作的定义,在进入标准、持续时间、住院时间、是否存在精神病特征以及社会和职业功能障碍方面几乎相同,尽管也有不同之处。
ICD-11中的所有躁狂和轻度躁狂发作都需要定义特征:
1、兴奋、易怒或膨胀,以及精力增加的活动或主观体验;
2、还需要满足以下7种症状中的“几种”(ICD-11)、三种或以上(DSM- 5);
(1)增加健谈或有压力的演讲,
(2)思维奔逸,
(3)过度自尊或浮夸,
(4)睡眠需求减少,
(5)注意力分散,
(6)冲动的鲁莽行为,
(7)性冲动、社交能力或目标导向活动增加。
因此,在ICD-11和DSM-5中,双相情感障碍首先需要满足条件1,还需要额外的条件才能确定,这与ICD-10和DSM-IV TR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只要求存在情绪变化。
早些时候,研究人员用Bridge研究的数据说明了DSM-5引入的这一重要概念变化的后果。3618名重度抑郁症患者中有810人(22.5%)只表现出双极性情绪标准(兴奋或易怒)。根据DSM-IV标准,这些患者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而根据DSM-5,他们被重新诊断为重度抑郁症。
与DSM-5相比,ICD-11的躁狂和轻躁狂发作
DSM-5对躁狂发作和轻度躁狂发作的定义稍显严格(与ICD-10 DCR一样),对于仅有情绪烦躁(没有欣快感)的病例,7种症状中需要4种而不是3种才能确诊;ICD-11并没有以这种方式单独列出易怒。
同样,轻度躁狂发作的最短持续时间在DSM-5中为4天以上,在ICD-11中为“几天”。为了分析的目的,有几个被解释为连续4天以上。
DSM-5中对轻度躁狂发作定义的另一个限制与功能的变化有关。在DSM-5标准C中:一个人的特征功能发生明显变化,标准D:必须满足他人可观察到的情绪障碍和功能变化。在ICD-11中,这一点没有那么明确地表达出来,因为对熟悉个人的人来说,通常情绪和行为范围的重大变化是显而易见的。
排除
与DSM-5一样,ICD-11排除了由某种物质或药物、某种疾病(肿瘤等)引起的躁狂或轻躁狂症状。
使用苏黎世研究数据的诊断系统比较:ICD-10、ICD-11和DSM-5
ICD-11和ICD-10:躁狂症、轻度躁狂和躁狂
与ICD-10比较,ICD-11躁狂发作的频率(n= 29)小于ICD-10(n=31)。轻度躁狂发作中,ICD-11(n=48)高于ICD-10(n=40)。
ICD-11和DSM-5:躁狂症、轻躁狂和躁狂
ICD-11和DSM-5在躁狂发作诊断方面接近一致,但在识别轻躁狂发作方面,ICD-11(n = 48)的频率远高于DSM-5(n = 15);只有10个受试者同时被诊断为轻躁狂。
使用ICD-11有5.4%的躁狂流行率,DSM-5有4.7%的躁狂流行率。但ICD-11诊断轻度躁狂的频率为9.9%,远高于DSM-5的2.2%。
ICD-11诊断的有效性
阳性家族史(FH+)与躁狂症和轻躁狂诊断组密切相关。这两个诊断亚组在躁狂症、自杀/未遂、酗酒/酒精依赖和焦虑/恐慌的FH+中显著相关。但抑郁症或吸烟与FH+无关。如下表所示:
ICD-11 躁狂:家族史(父母和兄弟姐妹)
ICD-11 躁狂(29)% 轻躁狂(48)% 躁狂症(146)% 其他(252)% P 家族史 躁狂 24.1 18.7 8.9 3.2 <0.0001 抑郁症 62.1 58.3 57.5 49.6 <0.284 自杀 37.9 12.5 18.5 16.3 <0.025 焦虑/恐慌 58.6 47.9 32.2 24.6 <0.0001 酗酒 17.2 12.5 24.7 11.5 <0.0061 吸烟 72.4 72.3 79.3 71.1 <0.389
ICD-11、ICD-10和DSM-5这三种诊断分类在治疗躁狂症状方面的有效性非常相似,但在治疗抑郁症状方面没有。
如果ICD目前将因躁狂综合征住院的患者归类为躁狂发作,那么接受治疗的有躁狂症状的人可以被合理诊断为轻度躁狂,流行率将相应地从9.9上升到10.1%。当然,需要进一步研究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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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与ICD-10和DSM-5相比,目前ICD-11对轻度躁狂发作的定义取得了重要进展。轻度躁狂发作的诊断频率是躁狂发作的两倍。从临床角度来看,轻度比重度发生的更频繁是有道理的。这也意味着双相II型障碍具有更高的患病率。
从社会和主观后果来看,轻度躁狂发作并非总是负面的,它们可以与工作能力和创造力的提高有关。门诊治疗是否应该作为诊断轻躁狂的标准还需要跨文化研究,同时还需要研究躁狂发作的住院标准。最后,ICD-11为临床判断提供了更大的范围,这是该分类系统的重要优势。
不幸的是,无论是ICD-11还是DSM-5,在国际诊断手册中,纯粹狂躁症都没有作为一种独立的、可编码的疾病出现。
参考文献
Jules Angst, Vladeta Ajdacic-Gross, and Wulf Rössler. Bipolar disorders in ICD-11: current status and strengths. Int J Bipolar Disord. 2020; 8: 3. doi: 10.1186/s40345-019-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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