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抚州临川区人民法院对

该市一起售楼工作人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诈骗案

进行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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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市某售楼部工作人员梁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463万余元和集资诈骗942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整。

据了解,被告人梁某是一位女售楼员,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她利用在该市城区某两楼盘从事销售工作的便利,未经银监局批准便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能拿到内部低房价进行炒房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承诺还本付息募集资金,并以支付高额利息(每月1万元支付利息3000元-10000元不等)为诱惑使用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吸收大量社会资金。据统计,截至2021年2月15日,梁某吸收资金总额4463万余元,退赃后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535万余元。

然而,2021年2月15日被告人梁某离职后,并未收手。她发现之前赚的钱全部支付了高额利息,亏损较大,已无力偿还集资参与人的高额利息和本金。然而,为继续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梁某隐瞒其离职消息,继续向被害人提供了大量其本人伪造的与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集团财务总监的微信聊天记录,谎称与该公司高管的特殊关系,编造其参与公司投资、炒房,许诺高利息、高利润回报,骗取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截至2021年8月25日梁某被刑事拘留时,共诈骗资金942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358万余元。

经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被告人梁某行为已分别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遂作出以上判决

并对梁某在案冻结的资产依法变现后分别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及被害人,还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及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转自:问政抚州

来源: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