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版的《南方人物周刊》有一篇对文强律师杨矿生的专访,其中杨的专业、谨慎,令人诧异,又觉此案气氛森然,不过,杨律师过分谨慎,或许在某种程度上,对文强不利,有一些职业伦理上的问题值得商榷。

文强律师谈到:“关于调查取证问题,我们放弃了。为了防范风险,我觉得对于证人证言尽量不要调查取证,有异议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这个尚可以理解,因为一旦证人出现虚假证言,就有可能把律师咬进去。然而,之后所言令人疑惑。杨说,“在办案程序和整体安排上,我们配合办案机关的整体安排,抓住关键的问题,没有纠缠细枝末节。律师对于办案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内部协商,不要捅到社会上去,不要发表有损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形象的言论,这样,律师也会得到他们的尊重”。

  这样虽然律师因为配合得到尊重了,然而,文强的利益就受损害了。

让我想起邓玉娇案子初期的两位夏律师,虽然据说抱头痛哭的报道不实,但是,邓玉娇的两位律师,在举国关注之下,和记者等充分沟通,发挥了律师作为当事人代言人的制度设置,也试图为邓玉娇案调查取证,邓玉娇最后的结局,两位夏律师立下的功劳不能抹杀。

但是,两位夏律师据说被别人批评不专业,当然,他们也没有像杨律师那样尊重当地的办案机关,因而,非但没受到被办案机关的尊重,反而受到些刁难。假如他们和杨律师一样,不对办案机关的一些涉嫌不当行为、邓玉娇口中的案情公布于众,配合办案机关,留到最后在被控制的法庭上做最后努力,邓玉娇案的结局是否会变样,难说!

众所周知,我国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很严重,如邓玉娇的案子,文强的案子,说能司法完全独立侦查,审判,想必太理想化了。

  很多地方的案件都是在外地舆论制衡下,才拨乱反正的,如邓玉娇案、湖州协警的临时性强奸等等,要是没有公论作努力,邓玉娇这个“杀人嫌疑犯”,估计也会被定罪。

即使在一些西方国家,律师一样可以对舆论谈案情,至于受不受影响,是法官独立审判的问题,只要法官把持得住,何妨公众的口水?司法民主化之一,是公众有权对其感兴趣的案件进行观察、评论,谴责。

  文强案也是一个公众关注的案件,尽管网上很多人谴责文强的律师,但是,不妨碍一些主流媒体、报纸对此进行客观的报道,犹如李庄案一样。

如果文强请了邓玉娇的两位夏律师,照笔者对他们的理解,在开庭前,极可能会公布文强案中涉嫌刑讯逼供问题,而不是在开庭后由文强提出。

  也极可能提出办案机关程序上的违法,也可能会涉及强奸案中的定性,毕竟第一次是被迫发生关系后,第二次、第三次自愿,最高法院明文规定不属于强奸罪。

文强虽然号称“贪官”,要相信外部媒体的冷静,这么多年来,贪官也是人,也有人权,已为很多人的共识。另外,文强在自保之时,或许也能爆料,律师根据情况,也可能对外公布,或许文强有立功情节,在公众有一定的舆论压力下,文强未必是死刑,毕竟比他职务高,受贿多的高官,死缓的多的是。

而杨律师的思路居然是,“我是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判决前就不能随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许多媒体提出采访,要求透露案情和辩护思路,均被我婉言回绝。有些话要讲场合,看环境。比如说对于公检法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瑕疵,辩护律师怎么反映这个问题?我不可能捅到媒体上大张旗鼓地渲染,施加压力,然后把这个事情变成一个社会事件”。

  没有职业道德规定律师不允许发表看法,要不然,李庄、邓玉娇的律师早就受处分了。相反,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在一定情况下,律师有义务替当事人在公众面前申辩,澄清,甚至呼吁。这一点,基本上要站在当事人利益考虑,而不是律师为了自己的百分之百安全,配合。文强案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事件。

  杨律师自己也说,“文强案是重庆打黑斗争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社会事件有何不妥?

杨律师说:“(文强案)它也是我辩护生涯当中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最深的感受可以用6个字概括:紧张、谨慎、责任”。可以说,文强的死,除了其他得益人,杨律师的变化生涯中又多了一个标志性的案件。

  他紧张做到了,谨慎做到了,没问题,唯一有疑问的是,律师责任上,是否尽力了?在笔者看来,似乎不够!

为什么高官家属愿意请杨律师而不愿意请夏律师等?恐怕和不同律师的辉煌经历不一。堆砌在杨律师身后的,是一个个落马高官。堆砌在夏律师等身后的,是一个个落难的穷人。

  律师也以当事人类分。一般情况下,高官落马,都会受到些从轻发落,连坐牢都有单人间。因此,请谨慎、嘴巴紧的律师,是很好的选择。社保案,陈良宇、黄松有案等,律师都不愿多说一词,判决书都找不到。

但是,文强案,恰恰是例外,形势很清楚,打黑运动需要人头来作标志性的高潮,整治警界乱象,必定用重典。

  这时,高官文强其实也是邓玉娇,背水一战尚有生机,请贪官辩护能手杨律师,其实是破落子弟要吃鱼翅,最终证明,这是鱼刺。

文强的事大家怎么看?

··简单说————物极必反 、罪有应得、杀一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