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洁阿姨张女士被强奸后没有体液为证,甚至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痕迹2016年5月15日上午11点多,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世界之花工地,身为保洁员的张女士正在打扫卫生,突然来了个陌生的中年男子和她搭讪。

张女士是个热心肠的阿姨,对方问什么就回答什么,随后这名男子就把张女士拉进了C2座707房间的卫生间里,接着就强行与张女士发生了关系。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这个男子不仅侵犯了张女士,完事后还把体液留在了张女士的裤子上。

过了几天,这个陌生男子又来找张女士了,他在这天上午9多出现在张女士面前的,然后又把张女士拽进该工地C2座717房间,正在脱张女士裤子的时候,男子电话响了,他接电话匆匆离开。

这一次张女士有点被吓到了,回到家时一直精神恍惚,她女儿便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张女士一开始不说,后来哭哭啼啼的、吞吞吐吐的说出了实情,张女士对女儿说自己一直反抗,可是对方力气太大,自己根本逃不了。

张女士女儿当场气的不行,立马去到工地询问情况,她问了工地其他保洁人员,在确认母亲是被强奸后,立马报了警。

2016年11月25日,这名男子到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办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警方查明,这个男子叫陈某法,是工地上的一名装修工,他对警方说自己在5月15日那天确实去了工地,当时做完防水工作后就去吃午饭,那天还喝了点酒,然后就在一处防水桶上面坐着休息。

这时候来了一个女人和他聊天,这个女人就是张女士,张女士说她老公去世了,她做保洁员很不容易,说完还用垮部碰了碰自己的肩膀,自己这才隔着衣服摸了她。

陈某法还说事后张女士向他索要200元钱,他没给,张女士便扬言要告他强奸,当时两个人就争吵了起来。

5月24日又遇到了张女士,张女士又找他要钱,他说没给钱直接走了。

警方通过对张女士的血样、内裤、秋裤和裤子全部进行了取证检验,包括她的私处拭子也做了检查,都没有检查到陈某法的体液。

强奸案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体液,能定罪吗?

张女士说自己的所有裤子都洗干净了,所以才没有残留物。

警方这时候就找几位证人,包括工地上其他的几位保洁工和张女士的女儿魏某,她的同事说出事那天中午张女士跑回来就哭了,说工作不想干了,工地上有坏人对她强行发生了关系。

张女士还对同事说自己年纪大了,儿子也在这里工作,女儿都嫁人了,自己以后没法见人。

其中的同事还描述了张女士回来后的一些特征,她浑身颤抖,衣衫不整,头发蓬乱,手都是凉的。

那个男的是在得知有人报警后,直接从工地上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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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经过警方的重重调查和提供的认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法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将依法惩处。而陈某法第二次强奸张女士被认定为未遂。

判决:被告人陈某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陈某法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陈某法方认为他并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只是摸了摸张女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7年北京市二中院对陈某法的供述进行了分析,确实是除了几个人证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陈某法强奸了张女士。而那几个证人都是事后的证言,并非在当场目睹。不过可以证实张女士被陈某法猥亵的事实,陈某法未经过张女士同意,对其身体敏感部位多次进行抚摸,根据多重证实,陈某法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制猥亵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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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做出判决:撤销一审陈某法强奸罪,改判为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这就是真实的案例,在强奸案中女性没有保留强奸犯的体液对后续取证很有影响,如果有体液,那么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容易多了,如果没有,警方和法院就需要找其他证据,包括人证、物证等,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这些特别重要。

但是无论如何,没有体液犯罪嫌疑人也很难不被定罪,只要有一丝证据他就难逃牢狱之灾。所以,即使强奸案中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体液,只要有其他相关证据,都会被定罪的,定的什么罪、判多少年具体要看当时的情况和情节严重性以及被害人的年纪等,哪怕是动手打了被害人,那都叫罪加一等,会加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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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强奸罪我国《刑法》有说明:

强奸罪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而依法判定的罪名。

说白了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对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了强奸罪。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有些犯罪分子对妇女进行口头胁迫、书面胁迫、利用第三方对妇女进行威胁、对妇女进行隐私揭发、对妇女进行名誉胁迫、利用妇女家属对其进行胁迫等,从而达到自己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犯了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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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奸罪除了体液可以作为证据以外,还有其他哪些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⒈人证;这个人证最好是在现场的,是亲眼目睹的,而且及时拍下照片或者短视频为最有力的证据。当然了,口述也可以,只要警方后续在现场调查取证时与人证的证词一致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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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物证之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东西;只要受害人和案发现场有犯罪嫌疑人遗留下的毛发、衣服、衣服碎片、烟头、手印、脚印等等,都可以作为后续定罪的有力证据,现场留下的越多越好,事发后被害人不要打扫清理,保持现场原貌即可,等待警方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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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有些强奸犯在犯案时由于被害人抵抗,会与被害人进行撕打,过程中只要任何一方有抓痕或者其他伤痕,就算是咬伤,都可以作为定罪的证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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⒋现场的其他证据:包括床单痕迹、卫生纸、避孕套、兴奋药品等等,只要不丢,这些都是有力证据,能够成为将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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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只要有一项有力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判定为强奸罪,也能被判定其他罪就像本文案例那样,因为案发多天后,被害人把衣服都洗了,导致其他证据都没有,只有第三方认证时,警方和法院方面也会全面调查清楚,证据不足判不了强奸罪不假,但是判个强制猥亵罪还是够够的。所以犯罪分子犯法后就别侥幸的想着能逃一劫了,只要一个证据,就会被定罪判刑。绝不相信世界上有任何犯罪分子能做到不留下一丝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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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讲证据,有多少证据代表判什么罪!

法律之所以公平公正,就是以理服人,用证据、事实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