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讲法观点】从法律的角度讲讲王珞丹的“寻鸭启示”。

7月3日凌晨,演员王珞丹在微博发布了寻鸭启示,家养的一只叫吉吉的柯尔鸭,在母亲所开的小吃店门口,被监控截图中的一名阿姨抓走了。上午10点,王珞丹再次发文,吉吉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

不难看出,吉吉很有可能被这位阿姨吃掉了,无论是鸭子还是小狗,陪伴自己的宠物被人吃掉,让人在情感上是很难以接受的,这位阿姨即使事后进行经济上的赔偿,但根本无法弥补宠物主人情感上的缺失。

王珞丹的“寻鸭启事”,让多少人笑出了声儿?

此时有网友产生疑惑,王珞丹的行为是否侵犯阿姨的肖像权?阿姨的行为到底是“偷”还是“捡”?

王珞丹在微博平台公布监控截图中阿姨的肖像,是否侵犯阿姨的肖像权?答:不侵犯肖像权。《民法通则》规定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显然王珞丹并没有营利目的,并且在得知吉吉死亡后,就删除了该微博。

虽然新公布的《民法典》对于肖像权的规定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情况下,使用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有肖像权人的事后追问,要求相当严格,但是《民法典》尚未生效,所以王珞丹的行为不侵犯阿姨的肖像权。

这位阿姨的行为到底是“偷”鸭子还是“捡”鸭子?答:仅从王珞丹发的微博来看,不能肯定的判断是“偷”还是“捡”。“偷”其实就是盗窃,“捡”了又拒不退还,其实就是侵占。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鸭子是否处于王珞丹妈妈的看管之下,司法实践中,如果界限非常模糊,会更倾向于“偷”。

假如这只鸭子就在王珞丹妈妈小吃店里面或者门口,正常人都会觉得这些鸭子是有主人的,擅自拿走他人的财物叫盗窃;假如由于王珞丹的妈妈疏于看管,鸭子已经脱离了妈妈的掌控,跑到了离小吃店非常远的地方,那么这位阿姨在马路边上捡到一只鸭子,占为己有,拒不归还,属于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此时,妈妈由于疏于看管,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王珞丹的“寻鸭启事”,让多少人笑出了声儿?

虽然在情感上我们都认为阿姨的做法,就是在偷窃他人的宠物,并且还非常残忍的吃掉了,是非常违背人性的行为。但是法律是理性的,并且具有滞后性,宠物虽然在家庭中地位斐然,但目前法律上依然属于财物,每日讲法在翻阅网友的评论中,发现有网友将鸭子类比于婴儿,认为路上捡到婴儿不会认为可以自己抚养,就推断出路边的鸭子也不能捡,其实是不妥当的。但无论是偷盗还是侵占,都属于犯罪,这只柯尔鸭市场价值已经超过了1万元,在河南地区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刑法》第270条对于侵占罪的规定,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是可以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盗窃罪的量刑会比侵占罪更重。

王珞丹的“寻鸭启事”,让多少人笑出了声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