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行为虽然构成侵权,但会被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处于一般考虑,丈夫一般会被判道歉,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本案的要纠纷点是在“名誉权”上。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这里,首先看传单内容。本案中,原告,也就是妻子和情夫,他们确有名誉受损的事实,但是,妻子和情夫的不正当关系,这个事实是事先存在的,所以,丈夫发传单的行为,与妻子和情夫的名誉受损害,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怎么看,原告也无法就其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以及受损事实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

简单说就是,丈夫发传单,传单内容并不真的构成妻子和情夫的名誉受损。

既然传单内容不构成名誉损害,那么,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仅仅是丈夫发传单这个行为。只能说,丈夫发传单的行为,是具有针对性的侮辱性行为。但是,情节轻微,虽然构成行政违法,但不足以有什么严厉处罚。

这种情况,一般而言,法院会依照侵权来判决。那么,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而本案,真正导致原告名誉受损的,是原告与他人配偶的不正当关系而不是传单内容,丈夫并没有捏造事实诽谤原告,所以丈夫只需要针对自己发传单这个行为道个歉就完事了。

不过,丈夫乱发传单,这也属于行政违法,针对他乱发传单,应给予一定处罚,通常是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