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前任要我返还“恋爱支出”,我该怎么办?| 法律公益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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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持: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思琦海报设计: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何昱

咨询人:张女士

恋爱半年期间,对方节日转账、给我点外卖、买礼物累计花费了8000元左右。现在分手了,前任让我全部退还,不退还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解答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廖桃叶

恋爱期间转账、外卖、买礼物给对方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双方事实上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适用于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篇的相关规定,对方要求返还财物,属于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该请求能否成立,要看是否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等,且对方有举证义务证明符合撤销条件。

情侣在恋爱过程中为对方产生花销,分手时要求对方返还财务的纠纷比较常见。鉴于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般情况下,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价值普通的小礼物,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被赠与人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如存在有配偶者假装单身等,给赠与人造成身心伤害的行为,则可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