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合约到期兑现万元是否有效?快递未明示保价规则致损失,赔偿责任几何?中介隐瞒购车价,消费者能否追回差价?健身卡预售不是否构成霸王条款?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购物、快递物流、运动健身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格式条款、虚假宣传等问题的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能动履职,依法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对促进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恋爱婚姻成为赌注 法院判决合约无效

■赖方方/绘

恋爱合约

●恋爱到期结婚即可兑现万元承诺

●法院认定无效合同有违公序良俗

2018年12月,张某花费399元在某平台上购买某融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张某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某融公司将赔付一万元现金。

后张某于2022年1月26日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向某融公司要求履行兑现承诺无果。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融公司履行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

地点: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融公司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

此外,涉案恋爱合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监管,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某融公司销售涉案恋爱合约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来获取利润,减损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诚实劳动价值,违背商业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因此,涉案《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

典型意义: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有违公序良俗。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合同对购买者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也作出限制,实际是设定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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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规则

●快递首饰未保价损失近万元

●快递公司未明示规则赔七成

张某于2022年4月通过小程序下单,委托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将一批首饰从广东省东莞市寄至山东省青岛市,货物价值18920元。

收件人收件时,快递包装箱破损有漏洞,经当场拆验及对照明细,发现部分首饰丢失或损坏,损失额9045元。

张某要求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后者辩称该快递未办理保价,按照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关于“未保价快件赔付规则”的内容,快递公司只愿意按协议最高赔偿300元。

地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快递公司需明确提醒寄件人阅读服务条款和保价规则。

然而,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提供的在线下单操作流程,没有充分显示服务条款内容,更未告知有关保价规则。且保价规则部分字体小、颜色暗淡,缺乏显著提示,也没有附以说明文字。仅以寄件人下单前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寄件服务与隐私协议》”,不足以表明快递公司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由此导致张某没有注意或理解规则条款,张某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定某通东莞分公司、某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6331.5元。

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通过小程序订立快递服务合同情形普遍。快递企业应合理提示客户注意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如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本案中,快递企业未使用明显标识提醒客户注意保价条款,仅通过勾选方式主张已履行提示义务,依据不足。

瞒价购车

●成交价87400元发票少了5500元

●隐瞒真实价格法院判赔退回差价

2023年3月3日,刘某某与某车公司签订《车辆委托订购协议》,委托后者采购车辆(含检验交付)、代收代付相关款项及其他(包含不限于上牌等),订购车辆为1台“沃兰多2020款轻混530T自动劲享版(5+2款)”,指导价141900元,成交价87400元,乙方代理服务费为350元。

刘某某称,其支付完余款后,去4S店提车时,4S店销售员给刘某某开具了81900元的机动车购车发票,与协议约定不一致,故刘某某认为某车公司多收了刘某某5500元车款,提起诉讼。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车公司和刘某某就买卖涉案车辆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约定的车价87400元也非最终车价,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车价有变动,某车公司需提交结算单并经刘某某确定。

本案中,车辆真实售价为81900元,某车公司却隐瞒真实售价,将差价5500元作为资源方的服务费,且该笔费用未向刘某某披露,更与其在网店网页资料中宣传的“厂家直购,无隐藏费用”相矛盾。

因此,根据协议中仅约定的350元代理服务费,某车公司无权通过隐瞒车辆真实售价、收取差价的方式收取额外报酬,应当将该5500元差价退还刘某某。

典型意义:中介机构在促进交易、节省成本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部分中介机构为谋利,利用信息不对称,在交易过程中隐瞒真实售价赚取差价。

对此类不诚信行为,司法给予否定评价,旨在监督中介服务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车辆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运转。

健身合同

●健身卡预售后店家不

●法院认为属无效霸王条款

2022年11月,郝某与某运公司签订《某运健身合约书》(下称《合约书》),办理两年会籍卡,费用为2680元,会籍卡买一年送一年,有效期2年,且合同约定: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

某运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承诺郝某店铺将于2022年12月底开业,后拖延至2023年8月才开业。郝某认为其签约目的是为婚前瘦身塑形,现因公司延期开业,签约目的无法实现,且认为《合约书》第3条“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的约定属于霸王条款,遂请求解除合同及退回预付款。

地点: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运公司迟延开业超过半年,致使郝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郝某已明确表示不再接受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郝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合约书》第3条不条款为某运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郝某有权主张其不成为合同内容。

另外,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应退回郝某预付款268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和合理费用。综上,郝某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认定某运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此会籍为特价产品,一经售出概不”对消费者郝某不发生法律约束力,使某运公司无法以该霸王条款作为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保护了消费者郝某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经营者违反合同义务却又能以该霸王条款免除退还费用的责任的情形发生。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曾洁赟 蒋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