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讯】(驻穗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曾洁赟 蒋光磊)3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医疗美容、网络购物、食药安全、快递物流、运动健身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格式条款、虚假宣传、无理由退货等热点问题的裁判规则。其中张某诉某融公司合同纠纷案引发网友关注。

2018年12月,张某花费399元在支付宝平台上购买某融公司销售的一款恋爱合约产品,约定合同生效后三年至十年期间,张某若与合同所载明的心上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某融公司将赔付一万元现金。后张某于2022年1月26日与恋爱合约中的“心上人”登记结婚,向某融公司要求履行兑现承诺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融公司履行《恋爱合约》中所约定的标的物一万元,并赔偿张某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一万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融公司所推出的恋爱合约产品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合法权益,恋爱关系很难找到一个可界定的、法律意义上的标的物,无法界定其风险在哪里、如何计算风险经费、如何投保,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纯属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此外,涉案恋爱合约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监管,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某融公司销售涉案恋爱合约寄希望于概率性的事件来获取利润,减损了其他市场主体的诚实劳动价值,违背商业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因此,涉案《恋爱合约》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表示,恋爱合约物化了人的感情,对人的情感关系通过概率进行标价,并以感情关系的破坏、终结盈利,有违公序良俗。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合法利益,合同对购买者与心上人的恋爱时间、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也作出限制,实际是设定一种投机风险,有违我国婚姻自由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