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报告

育娲人口研究

文:梁建章,任泽平,

黄文政,何亚福,於嘉,鲍笛,吕俊

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夫妻双方的结合。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事关民生幸福与社会稳定。1949年以来中国制定了有关婚姻家庭的四部法律规定: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2021年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结婚率和离婚率:

我国结婚率从2000年的6.7‰上升到2013年的9.9‰,随后逐年下降,2022年结婚率下降到4.8‰;离婚率从2000年的0.96‰上升到2020年的3.1‰,2021年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离婚率下降到2.0‰。

结婚人数:

我国初婚人数在2013年达到2386万人的峰值后持续下降,2021年下降到1158万人,比2013年下降51.5%。2013年,我国结婚登记对数为1347万对,2022年结婚登记对数下降到683万对,连续九年下降。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一是年轻人数量下降,二是适婚人口男多女少,三是初婚年龄推迟,四是结婚成本高,五是社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大,六是年轻一代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改变。

初婚年龄:

1990年我国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3.59岁,女性为22.15岁;200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5.11岁,女性上升到23.28岁;到2020年,男性平均初婚年龄上升到29.38岁,女性上升到27.9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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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比例和未婚比例:

从2009年到2013年,20-39岁女性人口中,已婚比例从77.93%下降到67.06%,到2019年,又上升到72.72%。2019年,中国30-34岁男性未婚比例为18.16%,女性未婚比例为8.7%,低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

未婚同居率:

中国的未婚同居率不断上升。根据2018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出生队列为1980-1984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3.33%,女性为26.79%;出生队列为1985-1989年男性的未婚同居率为37.99%,女性为33.13%。

性别比:

近几十年中国的出生性别比,随着生育政策的收紧而逐渐升高,然后又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而逐渐下降。2020年全国总人口中,男性比女性多3490万人,其中,20—40岁适婚年龄男性比女性多1752万人。

家庭规模:

建国以来我国家庭规模的总趋势是不断缩小,1953年家庭规模平均为4.30人,1964年为4.29人,1982年为4.41人,1990年为3.96人,2000年为3.44人,2010年为3.10人,2020年只有2.62人。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和独居老人家庭。

本报告提出如下建议: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加大生育支持力度;建立男女平等、生育友好的社会支持系统;放宽收养和送养条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超低生育率以及年轻人口的占比减少,已成为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要提升生育率,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年轻人结婚生育,积极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年轻人的结婚生育成本。此外,社会各方也需要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共同关心适婚人群的婚姻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帮助更多的单身青年走进婚姻、建立家庭。

目录

1、1949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年《婚姻法》

1.2 1980年《婚姻法》

1.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

2、中国婚姻状况和国际对比

2.1 结婚率、离婚率、离结比

2.2 历年婚姻登记数据

2.3 结婚人数下降的原因

2.4 男性和女性初婚年龄的国际对比

2.5 男性和女性未婚比例的国际对比

3、性别比失衡对中国婚姻家庭的影响

3.1 总人口性别比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区别

3.2 19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演变和原因

3.3 性别比失衡导致农村光棍急剧增加等负面影响

3.4 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与城市大龄未婚女性

3.5 近年来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出生性别比下降

4、非传统家庭

4.1 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

4.2 单亲家庭

4.3 未婚同居

4.4 非婚生育

5、政策建议

5.1 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5.2 对《民法典》有关收养条款的修改建议

5.3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

5.4 启动中国《同居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

6、结论

参考文献

正文

1、1949年以来中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规定

1.1 1950年《婚姻法》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政府通过,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正式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这部《婚姻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等旧婚姻制度,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此外,1950年婚姻法还规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规定婚后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

这部《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一条款确立的新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男女权利平等。它还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中指出:“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7条)。第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这条规定在中国数千年文明史上首次明文禁止纳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