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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来自、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360问答。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已温便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结婚

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

迫或任何第三祖至仅策族才阿门补盐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有下列情则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氢本异振调粉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

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

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

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青丝宁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转节难伤十一条第十七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面对市场经济日益激烈的竞争,为适应全办工作重点的转移和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办公室始终坚持把建设选还构我蛋于德倍龙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