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转账、花销等是非常常见的,一旦分手,这些经济往来该怎么处理?是赠与,不当得利,还是民间借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公众号2月21日发布一则相关案例。

胡某与唐某系同事,后发展成为情侣,双方之间经济往来密切。后双方分手,胡某称一共借了57000元给唐某,并要求唐某还钱。唐某在微信上表示账已经算清楚,胡某一共给了6万元,但其只认借款5万元。后胡某催唐某还款,双方在电话中再次结算,确认唐某应偿还胡某57600元,但双方未就还款时间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供了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

被告唐某辩称,双方之间的转账不属于民间借贷,不存在利息,同时对转账金额也不认可。胡某总共转给唐某5万多元,唐某也转给胡某2万多元,唐某认为3万元的差额是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不需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与胡某虽曾是恋爱关系,但分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且唐某向胡某承诺归还57600元,该行为系双方对借贷达成合意,故唐某应承担还款义务。胡某催款时明确要求唐某应在某期限内还款,唐某未及时还款,应依法承担逾期利息。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