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居住证)在镇派出所办理。

居住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条件

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4、符合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相片标准: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背景色为白色的1寸证件照)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三、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

2、派出所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合格打印《领证通知单》交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