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王子迎 甘兆扬

“如果你公司对工伤赔偿事宜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另行维权,但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听完被执行企业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后,执行法官当场对其释法析理。8月10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将学习鲍卫忠同志先进事迹与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将执行措施的“刚”与教育劝导的“柔”有机结合,成功执行和解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有效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钟某在被执行企业某建材公司工作时,不慎从高处摔伤导致多处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钟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判决建材公司赔偿钟某各项损失合计10.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建材公司未履行任何赔偿义务,钟某申请强制执行。

为及时维护劳动者权益,贵溪法院执行局受理强执申请好立即行动,执行团队依法冻结了建材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多次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宣讲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引导和督促其主动履行剩余赔偿义务,但建材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款。8月10日,执行法官再次传唤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反复讲明法律后果及利害关系。该法定代表人则声称,申请执行人钟某系在其公司外包项目内劳动时受伤,认为赔偿责任应由建材公司与承包方共担。

针对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的意见,执行法官结合该院相关真实案例当场向其阐明法理关系,同时向其告知如对赔偿事宜存在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另行起诉,但必须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法律惩罚。经过执行法官有理有据的教育劝导,建材公司终于转变态度。当日下午,双方在执行团队的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建材公司当场向钟某5万元,剩余赔偿款由建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得到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