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过牢”,这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其涵义比较广泛,泛指曾经被关押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的人员。一般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中间有人也可能没有蹲过看守所或者监狱。如,有些人被刑事立案侦查后,因为各种原因可能只是采取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判处了有期徒刑缓刑、或者判刑后保外就医,实际上并没有坐过牢。这是一种很特殊的情况。

曾经蹲过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甚至看守所的人,只要是最后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理论上说,除了几种要求比较严格的工作之外(如当兵、公检法机关等),可以做任何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般不得担任公务员、不能担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能担任社会团体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不能担任社区(村居)的负责人,不能应征服兵役。

犯过某些罪行的人,在有些职业上可能还有限制。如医务人员、教师、新闻传媒等职业。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刑满释放后,除了以上所列举的一些就业限制外,从事其他的工作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