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丁志军 周连龙 杨帆

“感谢警察同志,帮助我们企业挽回了17.4万元损失。”3月30日,内蒙古通辽市翔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将印有“办案迅速显警威 情系企业解忧难”的锦旗送到了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手中。

通辽市翔鹰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办公设备、耗材、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租赁于一体的民营企业。1月31日,公司法人代表秦某某到科左后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到报案后,民警多次到江苏扬州市、泰州市、高邮市等地调查取证。经查:2021年7月26日,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通辽市翔鹰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设备以租代购方式租给甲方、收取设备租金和本金,设备以12个月租期方式代购,租金和本金分12个月付完后,设备归甲方所有;租赁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止;付款方式为每月30号前甲方打款到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从2021年9月底开始付款,直至付完为止。2021年7月27日,乙方向甲方汇款16万元购买设备。

2021年8月23日,双方再一次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除约定租赁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止,其余内容与前一份合同一致。同日,乙方再次向甲方汇款16万元购买设备。两份合同签订后,截止2022年2月,甲方在支付给乙方19.5万元后,其余尾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今年3月,通辽市翔鹰商贸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22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通辽市翔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万元并承担利息。截止到2023年1月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明后,因该案系民事纠纷,遂科左后旗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企有所难,警有所应。该案虽然属于民事纠纷案件,但伴随着《通辽市公安机关护航企业发展二十条措施》的实施,民警更是积极落实“一企一警”工作机制,充当“和事老”加大了对两家公司调处力度,3月28日,经工作,江苏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剩余尾款及利息共计17.4万元。

“在今后工作中,科左后旗公安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好《通辽市公安机关护航企业发展二十条措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营造更好更优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工作目标,落实好各项便民利企措施,把服务企业和群众满意度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标准,提升服务效能,为科左后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和保障。”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长项国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