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或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按法规提交资料并配合贷款调审。

  职工购买由房地产企业或担保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的新建商品住房的,可在合同备案登记前申请贷款。否则,应在办妥合同备案登记后申请贷款。

  职工购买再交易商品住房的,应在办妥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申请贷款;如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在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前申请贷款。

  商转公贷款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原则上职工应在商转公确认书出具后法规期限内提前还款后提出贷款申请;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由担保机构代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初审。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或代理机构受理人员进行初审,各自对贷款要件、要素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检查。

  (三)审批。公积金中心对贷款风险进行审核。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时限为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进行复核。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作出的准予贷款决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后认为确有风险的,可撤销准予贷款的决定,并告知受委托银行和职工。

  (五)签约。受委托银行复核无误后与职工签订借款合同。

  (六)担保。受委托银行和职工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担保手续。

  (七)放款。受委托银行使用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登记,以转账方式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受委托银行应在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八)归档。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和代理机构应依规做好贷款档案的移交、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公积金中心可随时调用贷款档案,也可同时建立贷款档案的备份。

  (九)稽核。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活动进行事中、事后抽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稽查及时整改,当事人应予配合。

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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