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法规中,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以下法规:

  依规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

  (三)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已依规缴存公积金达法规期限并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四)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

  (五)职工家庭(由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组成,下同)收入来源稳定,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累计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未满2次,家庭总债务月均还款额不超过法规范围;

  (六)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应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保证或其他担保方式。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除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法规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获原商业银行的同意;

  (二)购买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购买的住房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是住房的所有权人;

  (五)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原则上应在商转公确认书出具后法规期限内先行办妥提前还款手续才能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应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七)商转公贷款无法结清原商业贷款的,再次抵押应取得原立约方同意,且公积金贷款抵押不得为第三或以上顺位;

  (八)申请贷款的住房为双拼房的,该双拼房的两个不动产权均应符合本条上述相关法规。

文章来源: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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