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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三)——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和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如下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1.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 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3.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5.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分类标准

种类

按照合同性质

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是否规定价值

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责任

单一风险保险合同、综合风险保险合同、一切风险保险合同

按照实际价值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按照承保方式

指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社会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风险。

按照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亦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保险保障的对象”。它是依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确定的。保险标的,在财产保险中是投保人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是人的生命或可能发生的疾病以及退休养老的人;在责任保险中是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1. 保险合同当事人(1) 保险人: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2) 投保人:法人、自然人2. 保险合同关系人(1) 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上承认的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通过保险条款的形式来反映。1. 保险条款及其分类(1) 按照保险条款的性质:基本条款、附加条款(2) 按照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法定条款、任意条款2. 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1) 当事人、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2) 保险标的(3)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4)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起点时间。(5)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6) 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费用。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必须规定保险费的交纳办法及交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在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既可以在订约时一次趸交保险费, 也可以在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递增或递减保险费的方法。(7)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规定,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据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 争议处理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等。(9)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 为。(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 保险单2. 暂保单3.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即一种简化的保险单4. 其他书面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形式(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保险合同的成立: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条 款达成协议。(2) 保险合同的生效: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 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2. 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1) 保险合同的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 国家法律保护。(2) 保险合同的无效: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 如实告知义务2. 交纳保险费义务3. 防灾防损义务4.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5.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6. 损失施救义务7. 提供单证义务8. 协助追偿义务(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1.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2. 说明合同义务3. 及时签单义务4.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 保险人的变更(2)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2.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 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2) 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和 航期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3) 保险期限的变更;(4)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的变化等。(二)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保险合同的终止1. 自然终止(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2. 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3. 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4.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5. 因合同解除而终止(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六、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1. 文义解释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2. 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3.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4.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 补偿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

(二)保险合同解释的效力

1. 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2. 无权解释: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除有权解释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均为无权解释。

(三)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求大同存小异

2. 仲裁:居中调解

3. 诉讼:保险纠纷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投保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有关保险主体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

4、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附加条款

(三)保证条款

附加条款、保证条款一般以特别约定的形式存在于保险合同中,这也是保险合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投保人最容易忽略的一个部分。以致于出险后因投保人没有履行特别约定中的义务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在保险实务中很多。

近因原则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关于保险合同

这是秦掌柜的第四十二篇原创

少年听雨歌楼上。红烛昏罗帐。

壮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

而今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

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

年少的时候,歌楼上听雨,红烛盏盏,昏暗的灯光下罗帐轻盈。

人到中年,在异国他乡的小船上,看蒙蒙细雨,茫茫江面,水天一线,西风中,一只失群的孤雁阵阵哀鸣。

而今,独自一人在僧庐下,听细雨点点。

人已暮年,两鬓已是白发苍苍,人生的悲欢离合的经历是无情的,还是让台阶前,一滴滴的小雨下到天亮吧。

正文:

关于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的一些事。

保险条款的内容都是固定的,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后就不会改了。

同时每一款保险产品做好后都要拿去给国家监管部门报备,条款里写了什么就决定这个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保险条款里没有个人信息。

保险合同是包含个人信息的,包含保险条款、投保人、保费、受益人、等等。

保险条款为什么看起来费劲,不好理解?

因为保险合同是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未来如果发生纠纷,需要拿着这个合同去打官司。

里面的文字不好理解的原因是条款内容要足够的准确、严谨、专业、不能有歧义。

如果合同内容使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用语,那对于法律合同来说就降低有效性了。

我们日常用语大多不够严谨、正式,一个词语、一句话,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不利于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条款内容不够严谨专业,对于消费者、保险公司和法官都很头疼,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保险公司本身也在保持保险条款严谨、专业的同时尽量通俗易懂了。

保险合同内容这么复杂,为什么?

监管部门强制要求,同时保险公司也要做到,条款内容足够详细,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的义务权利明确,避免纠纷。

以上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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