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生产却标注2月1日,开封一食品公司被罚没近7万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4号。信息显示,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一批次白芝麻蛋酥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罚没近7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处罚信息公示: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4号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综执处罚〔2023〕4号

当事人: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5L12P30

住所(住址):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四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鲁宜华

身份证号码:342626********0379

2023年2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人员举报,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月31日生产的“白芝麻蛋酥”(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规格型号:1×200包×36g/包)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该产品生产地是通许县产业集聚区经四路中段东侧,地址位于我局管辖区域。

接到举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2023年2月6日,对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宜华进行询问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2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投入原材料,共计生产“白芝麻蛋酥”45箱(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1日;规格型号:1箱×200包×36g/包),其中40箱已于当日销往开封市示范区涵晨副食超市,销售价格为110.25元/箱,销售收入总金额4410元;开封市示范区涵晨副食超市购进后,又全部销往开封市兵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销售的5箱该批次“白芝麻蛋酥”,其中10包已由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送往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2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有未销售的该批次“白芝麻蛋酥”4箱零190包,执法人员现场取样140包,委托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并经请示领导批准,对剩余该批次产品4箱零50包进行了现场查封扣押。

2023年2月1日,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在得知该批次“白芝麻蛋酥”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问题后,立即发布食品召回公告,积极与经销商联系,但由于开封市兵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后,已于当天晚上全部供给河南大学附属中学学生在晚餐食用,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召回数量为0。根据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批次“白芝麻蛋酥”的抽样检测结果均表明质量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食品生产许可证一份1页,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合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

2.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宜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接受调查人身份合法;

3.产品原辅料入库单、出库单2份2页、投料记录1份1页、产品生产过程检验报告1份1页、该批次产品入库单、出库单、生产汇总表、销货清单4份4页,证明了上述批次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实际销售流向;

4.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对开封市卉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宜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5.该公司提交的产品召回情况公告1份1页、企业整改情况报告1份2页,证明公司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进行追溯和整改。

6.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4页,河南省诚建检验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1份5页,证明该批次“白芝麻蛋酥”质量合格。

2023年2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综执罚告〔2023〕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该批次产品生产数量较小,并且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查,第一时间在销售范围内对该批次产品进行追踪和发布召回公告,经对该批次产品抽样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学生食用后也并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但由于该批次产品的食用人主要集中在学生群体,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豫市监〔2021〕63号:7.1.5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综合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一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10元;

2.没收违法生产的该批次产品4箱零50包;

3.罚款65500元。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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